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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来源:湘乡市人民医院 2011-06-07 00:00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自2011年6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0000元。
2、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
在职职工:自负段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付1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7%。
退休人员:自负段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9%;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5%。
3、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80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6%。
4、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自负段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负比例补助均调整为5%。在一个费用段中,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为100%。
                                    

   湘乡市人民医院医保办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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